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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大常委会劳动法执法检查纪实

——劳动者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日期:2005-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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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下半年,青海省人大常委会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执法检查组,到西宁、海西、海北、海南、海东等5个州(地、市)、7个县(市),对这些地区的建筑、餐饮服务行业开展了一个多月的执法检查。

检查时发现,这些行业中,劳动者合法权益屡遭侵犯,克扣、拖欠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用人单位随意克扣、拖欠职工工资,或者借口为防止职工跳槽,延迟发放一个月工资;有的用人单位违法收取抵押金,并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有的用人单位要求职工加班却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还有的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发工资,或者以其为职工提供吃、住为由抵扣工资,职工实际收入达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而且,这些行业中超时劳动而不发加班工资现象严重。建筑业、餐饮宾馆等服务行业以及实行计件工作的企业比较普遍地存在任意延长工作时间的问题,日劳动时间12个小时以上的企业比较多,且很少有休息日。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执法检查组认为,主要原因是有关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劳动保障部门没有被赋予有效的执法手段,劳动保障政府机构难以有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还有不少的劳动者维权意识淡薄,不懂得也不敢运用劳动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的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滞后,已建立的工会组织不能正常开展活动,形同虚设,工会负责人受制于用人单位,不敢为维护职工权益说话,没有起到职工利益代言人的作用。  

检查组提出,劳动法的执法主体就是政府。各级政府要明确职责,在贯彻劳动法方面不能缺位,要加大执法力度,加强监督检查。要充分发挥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新闻媒介和社会各方面在贯彻实施劳动法中的监督作用,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在这次检查中,对于部分破产、改制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职工手续不健全,无法进入社会保险;有些企业经过多次重组,主体变化频繁,多年拖欠的社保费无人问津;还有一些改制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力支付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职工无法接续保险,出现生活困难等问题,执法检查组认为,这是经济转轨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研究建立科学、规范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制度,以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  

检查组同时指出,针对突出问题,要严格依法办事,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加强日常管理,加大处罚力度,抓住典型案例,敢于碰硬,查处一个教育一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