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与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联系,根据地方组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员会工作联系的部门和有关单位包括省政府的教育厅、科技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广播电视局、新闻出版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体育局、地震局、档案局、知识产权局以及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红十字会、省文联等单位。
第三条 委员会与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每年召开一次联系会议,通报委员会当年的工作情况和新一年工作打算,征询意见,协商立法及执法检查、视察、调查项目。
根据需要,委员会可以与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进行专题调查。
第四条 委员会与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之间应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及时通报工作情况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委员会应当提前介入地方性法规的起草工作,与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及有关单位就列入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含立法调研项目)的立法主旨、立法原则、重要条款的设置及时交换意见,并视情况组织或派员参加立法调研、考察、座谈、论证等工作。
第六条 委员会适时安排听取或协助省人大常委会听取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专题工作汇报;适时组织或协助省人大常委会进行教科文卫方面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对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述职安排和要求,委员会应主动会商相关部门做好具体工作。
第七条 委员会审议和办理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省人大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时,应根据议案的内容会商有关部门提出办理意见。
委员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法工委、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征询意见的有关法律草案,应及时分送有关部门及单位征求意见,并负责将意见汇总上报。
第八条 委员会的文件、简报、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应及时分送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的文件、规划、简报等应及时抄送委员会。
第九条 委员会召开会议时,根据会议议题邀请省政府教科文卫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负责人或专业人员列席,听取意见建议。
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和有关单位召开全省性的工作会议或举办重要活动,应安排委员会派员参加。
第十条 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应主动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和委员会依法组织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汇报行政执法情况和部门工作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听取常委会、委员会和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并认真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反馈整改情况。
第十一条 委员会转交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征求意见的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草案以及信访件,省政府教科文卫部门应及时研究办理,按有关规定予以回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